汉中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来源: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作者:陕西分类考试招生信息网更新日期:2018-02-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的指导意见》(陕教生〔2015〕2号)和陕西省招办《关于做好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7〕47号)精神,确保我院2018年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按照教育部及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落实“十公开”的工作要求,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以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949,在陕招生代码:8141。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简介

学院是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的全日制综合类普通高等职业院校。2015年12月被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学院地处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占地面积690亩,总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下设11个党政管理部门及12个教学教辅机构。有医学类、经济管理类、农林类、教育类、机电类、土建类6个专业群,34个大专专业,6个省级重点专业。学院现有教职工602人,教授、副教授职称110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8人,硕士学位的教师180人,“双师”素质教师324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万余人,每年培训各类专业人员2万余人次。建有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2个,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建设专业1个,省级重点综合实训基地4个,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1个,校内设有10个综合实训中心,与企业、行业合作共建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200多个。

第五条  办学地点: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316国道西侧81号,邮政编码:723002。学院网址:http://www.hzvtc.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党政办、教务处、招就处、纪检监察处、组宣部、学生处、财务处以及各系部领导组成。招生办主要负责考试报名,考生资格审查,招生计划编制上报及录取工作;教务处主要负责考试命题、考务安排、考试组织、阅卷登分等工作;学生处主要负责招生考试期间考生的管理及组织工作;组宣部负责学院信息对外发布、网络维护等工作;保卫处主要负责试卷运送、保管及考场的安保等工作;党政办主要负责考试各环节的组织协调工作;纪检监察处主要负责考试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址:http://zsjy.hzvtc.cn/zs/

招生咨询电话:0916-2890000  2617000  2617333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核准下达。

第九条  单独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教育厅下达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测试考核办法

第十条  报名对象

1.已报名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高生”);

2.已报名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必须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单独考试招生分为考生申请、测试考核、预录取、报到注册、正式录取备案5个流程。

(一)考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8年3月5日8:30至3月7日17:00之间,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陕西省招办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二)信息确认

考生于2018年3月8日8:00 至3月16日18:00进行专业志愿填报和确认:

1.专业志愿填报:登录我院招生网,进入我院单独考试招生“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专业志愿(可填报5个专业志愿),明确本人录取专业调剂意见,根据提示提交打印我院《2018年单独考试报名表》。

2.专业志愿确认:考生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我院《2018年单独考试报名表》,到我院招办现场进行专业志愿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院《2018年单独考试招生准考证》。

(三)测试考核

我院于2018年3月17日对不同类型的入学申请者开展相应考核科目的测试。

1.文化基础测试(简称笔试)

考试时间:2018年3月17日上午8:30—11:30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文化基础笔试。笔试采用统考形式进行,即由示范高职院校联盟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学院组织考试。笔试即在一张试卷上综合考察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知识,每科100分,总分300分,时长180分钟。(“普高生”笔试命题依据普通高中教学大纲必修部分,不超出教育部颁布的2018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三校生”笔试命题依据现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大纲命制。)

2.综合测试(简称面试)

考试时间:2018年3月17日下午14:00—18:00

综合测试由我院自行组织实施,满分200分。对“普高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侧重于考查其个性思维品质及今后的职业潜能水平;对“三校生”(含同等学力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通过对考生现场测试,综合考虑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等,进行综合计分。考生也可通过现场提供专业作品、展示专业技能、能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替代现场测试。

(四)预录取、报到注册、正式录取

1.我院于2018年3月30日17:00前,将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陕西省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2.被我院预录取的新生务必于2018年4月6日至11日17∶00,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报到注册,进行现场确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3.我院于2018年4月12日至13日,到省招生办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完成录取工作。

在信息确认和报到注册期间,我院将在西安、延安设立报名点,考生可就近选择报名点,完成专业志愿填报、准考证打印及报到注册(具体地点、联系人等信息可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查询)。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办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根据省教育厅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普高生”总成绩=笔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三校生”总成绩=笔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我院认可考生在其他示范院校参加的文化基础课考试成绩,有意申请报考我院的考生,还需参加我院组织的综合测试(面试)。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招生计划、考试总分和报考人数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总分相同时,按照综合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的高低顺序依次录取。我院认可考生在其他示范性高职院校参加单独考试的成绩(成绩互认),对成绩互认的考生,如果与参加我院考试考生的成绩相同时,按相同成绩最末位次处理。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院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费:5500元/生•年;住宿费(带冷暖空调):1000元/生•年。

第十七条  凡进入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班的学生,缴费标准、学费减免及奖助学金按订单培养协议执行。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开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3500元/年,一般贫困生2500元/年。

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中无法交清学费的同学,可先入校报到,学费可予以缓缴。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150-450元/月。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向家庭所在县(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可申请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汉中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汉中市移民搬迁户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均可申请免费(免学费、住宿费)大专学历教育。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由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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